市政府关于扶持我市建筑企业发展政策的若干意见
宜政发[2014]46号
为加快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,促进建筑企业做大做强,根据《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的意见的通知》(锡政办发[2013]246号)精神,参考周边地区做法,结合我市实际,现对扶持我市建筑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:
一、调低所得税预征率。将市外建筑业劳务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由1%调整为0.8%,并实行累退负担率、分段计算征收。即:劳务发生额在5亿元(含)以下预征率为0.8%;5-10亿元(含)预征率为0.4%;10亿元以上部分预征率为0.2%。
二、调整综合规费征收率。综合规费征收率由目前的0.2%调整为0.1%。
三、实行超额财政奖励。对外出建筑安装项目,以年缴企业所得税600万元为基数,对超600万元以上的部分,给予市级留成部分50%的奖励,鼓励建筑企业做大做强。
四、引导规范财务核算。市财政、国税、地税、建设等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财务核算。在企业如实反映外出经营收入、正确核算利润的前提下,引导企业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正式发票归集成本费用,减轻企业税收负担。
五、做好政策宣传衔接。属地政府、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力度,积极鼓励引导企业回宜开票,拓宽地方税税基,壮大地方财力。
六、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。如有与上级新规定不一致的,按新规定执行。
宜兴市人民政府
2014年3月21日